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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章 有搞头![2/3页]
归家豪、安小勇同样如此,就王燕和陈猛家里有事暂时没来。
“教导员,同志们,今天我们先学法律法规,只有把涉税案件的法律条款学透,在查处涉税案件时才能得心应手。”
韩博拿出一叠刚复印好的法规,示意大家传一下,抑扬顿挫说:“我们能利用法律武器主要有两个,一是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跟我们去年打拐时运用最多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一样,这份《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换言之,它就是法律!如果不出意外,《决定》中首次提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在下一次刑法修订时吸收进刑法。”
有法可依才能师出有名。
搭档不愧为全公安局政策水平最高、法律意识最强的民警。
别人干那么多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没整明白,遇到一些刑事案件还要先翻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哪会研究这些生僻的法条。陈维光暗赞了一个,同时感觉跟水平这么高的年轻所长搭班子有干劲儿一样压力。
“二是去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该通知虽然是给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对我们来说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参考……”
一条一条,认真学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HTtρs://Μ.xЪīqiκυ.com
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判多少年,无期徒刑还是死刑,那是检察院和法院的事。
良庄派出所对这些不感兴趣,只关心“并处”条款。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直至没收!
“起步价”两万,什么概念,想罚十几二十万要抓多少赌,要抓多少嫖。
同志们跟发现“新大陆”似的一个个喜形于色、激动不已,仿佛眼前有一坐金山却一直不知道去挖掘,现在知道了,并且没人跟自己抢。
“执法经济”,想建设好“平安良庄”全靠它了。
韩博同样高兴,举起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笑道:“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如果那两个嫌疑人没吹牛,涉税金额绝对巨大,我们接下来又要办一起特大案件!”
“韩所,那些买发票的呢?”
归家豪同学显然没认真听讲,显然没认识看条款。
第一次接触,需要时间慢慢消化,韩博自然不会批评,耐心解释道:“《决定》第五条明确指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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