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131章 善后大借款  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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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善后大借款[2/3页]

  矛盾的境地。

  四国银行团一得知比国借款的事,立即责袁政.府“不守信用”,停止垫款及谈判;有关四国的公使也于三月二十五日就借款提出抗议。www.xbiqiku.com

  事情的实质是:比国借款抢了四国银行团一部分利益,而且合同中没有规定对借款用途实行监督。这对四国银行团刚制定的对华借款条件是一个很大的冲击,是它们必须要加以制止的。

  初时袁世凯政.府还要为自己辩解,并坚持自己的立场。唐绍仪(这时他已担任袁政.府的内阁总理)甚至在上海与华比银行再次次商定,该财团再垫款二十五万英镑(连前一次总共付款一百二十五万英镑)。但唐绍仪终究经受不住四国银行团及四国政.府的压力,回到北京后不得不为比国借款一事亲自向四国公使道歉,进而通知这些公使,决定废除比国借款合同,要求四国银行团恢复关于借款的谈判并支付垫款以应急需。

  后四国公使同意命四国银行团代表恢复谈判,一场风波才告平息。

  一九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夜至二十七日凌晨,袁世凯派国务总理赵秉钧、外交总长陆征祥、财政总长周学熙为全权代表,在北京汇丰银行大楼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作最后的谈判,签署了二千五百万英镑的《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

  合同二十一款,另有七个附件,二个附表。规定:借款总额为二千五百万英镑,年息五厘,期限四十七年;债券九折出售,扣除百分之六的佣金,净收入二千一百万英镑。

  借款指定用途,扣除偿还到期的庚子赔款和各种外债、遣散各省军队、抵充政.府行政费外,仅余七百六十万英镑,而到期归还本息竟达六千七百八十九万英镑。

  借款以中国盐税、海关税及直隶、山东、河南、江苏四省所指定的中央政.府税项为担保。特别条件是:今后未经银行团允许,不得向他国借债。

  由外国人参加盐税征收,在审计处设华、洋稽核员,凡关于借款款项之领款单须有华、洋稽核员会同审核,签押后方可提款。中国政.府在北京设立盐务署,由中国总办一员、洋人会办一员主管。

  “各产盐区设稽核分所,设中国经理、洋人协理各一员,共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人员的任免,由华洋总办、会办会同定夺。盐区之盐纳税后,须经华洋经理、协理会同签字后方可放行。盐务进款存于指定银行,非有总办、会办会同签字的凭证不得提用”。

  借款合同的主要附加条件:

  (一)善后大借款的借款期内,中国不得向五国银行团以外的银行团借款。中国以后兴办实业,如需再借款,只可聘洋技师,按照普通合同办理。

  (二)借款支出领款凭单必须有一中国人和一外国银行团的稽核员签认方能有效。

  (三)中国的盐务收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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