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  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首页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章节错误,点此报送』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3/3页]

  七十条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媾和条约及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非经国会同意,不生效力。

  第七十一条大总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但国会委员会认为无戒严之必要时,应即为解严之宣告。

  第七十二条大总统颁予荣典。

  第七十三条大总统经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但对于弹劾事件之判决,非经国会同意,不得为复权之宣告。

  第七十四条大总统得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但每一会期,停会不得逾二次;每次期间,不得逾十日。

  第七十五条大总统经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得解散众议院,但同一会期不得为第二次之解散。大总统解散众议院时,应即令行选举,于五个月内定期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大总统除叛逆罪外,非解职后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第七十七条大总统、副总统之岁俸,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国.务.院

  第七十八条国.务.院以国务员组织之。

  第七十九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

  第八十条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

  国.务.总.理于国会闭会期内出缺时,大总统经国会委员会之同意,得为署理之任命。

  第八十一条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

  大总统所发命令及其他关系国务之文书,非经国务员之副署,不生效力。

  第八十二条国务员受不信任之决议时,大总统非依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解散众议院,应即免国务员之职。

  第八十三条国务员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言,但为说明**提案时,得以委员代理。

  前项委员由大总统任命之。

  第八章法院

  第八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司法权,由法院行之。m.xbiqiku.com

  第八十五条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六条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七条法院之审判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公安或有关风化者,得秘密之。

  第八十八条法官独立审判,无论何人,不得干涉之。

  第八十九条法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傣、停职或转职。

  法官在任中,非受刑罚宣告或惩戒处分,不得免职,但改定法院编制及法官资格时,不在此限。

  法官之惩戒处分以法律定之。

  第九章法律

  第九十条两院议员及**各得提出法律案,但经一院否决者,于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第九十一条国会议定之法律案,大总统须于送达后十五日内公布之。

  第九十二条国会议定之法律案,大总统如否认时,得于公布期内声明理由,请求复议,如两院各有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应即公布之。

  未经请求复议之法律案,逾公布期限,即成为法律,但公布期满在国会闭会或众议院解散后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三条法律非以法律不得变更或废止之。

  第九十四条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第十章会计

  第九十五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六条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九十七条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国会议定。

  第九十八条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政.府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

  参议院对于众议院议决之预算案修正或否决时,须求众议院之同意,如不得同意,原议决案即成为预算。

  第九十九条政.府因特别事业,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一〇〇条政.府为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未及,得于预算案内设预备费。预备费之支出,须于次会期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〇一条左列各款支出,非经政.府同意,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

  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三、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

  四、继续费。

  第一〇二条国会对于预算案,不得为岁出之增加。

  第一〇三条会计年度开始,预算未成立时,政.府每月依前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施行。

  第一〇四条为对外战争,或战定内乱不能召集国会时,政.府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为财政紧急处分。

  但须于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〇五条国家岁出之支付命令,须先经审计院之核准。

  第一〇六条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定,由政.府报告于国会。

  众议院对于决算否认时,国务员应负其责。

  第一〇七条审计院以参议院选举之审计员组织之。

  审计员任期九年,每届三年改选二分之一。审计员之选举及职任,以法律定之。

  第一〇八条审计院设院长一人,由审计员互选之。审计院院长关于决算报告,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自。

  第十一章宪法修正及解释

  第一〇九条国会得为修正宪法之发议。

  前项发议,非两院各有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成立。

  两院议员,非有各本院议员总额四分一以上之连署,不得为修正宪法之提议。

  第一一〇条宪法之修正,由宪法会议行之。

  第一一一条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

  第一一二条宪法有疑义时,由宪法会议解释之。

  第一一三条宪法会议由国会议员组织之。

  这一宪法草案与《临时约法》相比,明显地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如规定了大总统有颁布紧密命令权等),但袁世凯还是不能接受。更何况该宪法草案对总统任期有了明确规定,袁世凯这样的人,如何能受任期的限制呢?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3/3页]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