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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章 知难,行亦不易[2/3页]

  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

  “他又说:可知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

  “他又说: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口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筆趣庫

  这是中山先生取消‘约法之治’的理由。所以他在《建国大纲》里,便不提起‘约法’了。

  “《建国大纲》里,不但训政时期没有约法,直到宪政开始时期也还没有宪法。如第二二条云: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各到时采择施行。

  “宪法草案既须根据于训政、宪政两时期的成绩,可见“宪政时期”还没有宪法。但细看大纲的全文,二二条所谓“宪政时期”乃是“宪政开始时期”的省文。故下文二三条说: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这样看来,我们须要等到全国有过半数省分的地方自治完全成立之后,才可以有宪法。我们要研究,中山先生为什么要这样延迟宪政时期呢?简单说来,中山先生对于一般民众参政的能力,很有点怀疑。

  “他在公布宣言里曾说: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

  “他在建国方略里,说的更明白:夫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固无可隐讳者也。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之黑奴及外来人民知识尤为低下也。(第六章)

  “他又说:我中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第六章)

  “他又说:是故民国之主人者(国民),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也。(第六章)

  “综合上文的几段话,我们可以明白中山先生的主张训政,只是因为他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参政的能力。所以他要一个训政时期来培养人民的自治能力,以一县为单位,从县自治入手。

  “这种议论,出于主张“知难行易”的中山先生之笔下,实在使我们诧异。中山先生不曾说吗?其始则不知而行之。其继则行之而后知之。其终则因已知而更进于行。(建国方略第五章)

  “他又说过:夫维新变法,国之大事也,多有不能前知者,必待行之成之而后乃能知之。

  “参政的能力也是这样的。民治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种教育。人民初参政的时期,错误总不能免的,但我们不可因人民程度不够便不许他们参政。人民参政并不须多大的专门知识,他们需要的是参政的经验。民治主义的根本观念是承认普通民众的常识是根本可信任的。‘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这便是民权主义的根据。治国是大事业,专门的问题需要专门的学识。但人民的参政不是专门的问题,并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所患的只是怕民众不肯出来参政,故民治国家的大问题总是怎样引导民众出来参政。只要他们肯出来参政,一回生二回便熟了;一回上当,二回便学乖了。故民治制度本身便是最好的政治训练。这便是‘行之则愈知之’;这便是‘越行越知,越知越行’。

  “中山先生自己不曾说吗?袁世凯之流必以为中国人民知识程度如此,必不能共和。曲学之士亦曰非专制不可也。

  “呜呼,牛也尚能教之耕,马也尚能教之乘,而况于人乎?今使有见幼童将欲入塾读书者,而语其父兄曰“此童子不识字,不可使之入塾读书也”,于理通乎?惟其不识字,故须急于读书也。……故中国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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