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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章 维持“法统”[2/3页]
开的国大不得不延期。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当年召开制宪国大。鉴于自1913年以来情况的变化,为确保国大的公平民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提出国大代表应进行适当调整。经各方协商,决定原选举的一千二百名代表继续有效,取消当然代表及指定代表,增加台湾、东北收复区代表一百五十名,各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总计二千零五十名。各党派代表经分配后,由各党派自行提出,计国民党二百二十名,共产党一百九十名,民盟一百二十名,中国青年党一百名,社会贤达七十名。按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政府改组、训政时期结束、宪草修正完成后,始能召开。
同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且双方就改组国民政府後之中共代表名额问题和东北问题僵持不下,国民政府为及早结束训政,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此举立即招致中共反对。
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不顾中共及民盟的反对和拒绝参加。,在南京召开“国民大会第一届会议”。出席代表一千三百八十一人,大多数是1936年前选举的旧代表。
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故此次大会又称“制宪国大”。
12月15日,经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并于1947年元月公布,同年12月25日生效实行。现行台湾当局所谓的“宪法”,主要指这部宪法。这部“宪法”共分:“总纲”、“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国民大会”、“总统”、“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决议”、“基本国策”、“宪法之实行与修改”等14章,175条。
这部“宪法”的主要内容,如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的基本“国策”,以五院制的分工和它们这间的相互制衡的基本体系,以及所规定的人民权利的内容等,都可明显看出它基本是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为摹本,结合孙中山“三民主义”而制定出来的。如“总纲”关于“国体”中提到的“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享、民治之共和国”的所谓“民治”、“民享”是美国总统林肯提出的口号;而“五权”之分工,实际上是西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结合中国古代监察御史和科举考试制,把监察和考试权独立出来,以收制衡之效,并防止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舞弊。
制宪国大之后,国民党于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在南京召开了行宪国大,其中心议题是选举国民政府的总统和副总统。
蒋介石在4月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全会上表示不竞选总统,而愿意担任掌握实权的任何职责。实际上蒋介石的用意是嫌该宪法实行的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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