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569章 苏晴的罪状  逼我退队?带四条狗一样打!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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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章 苏晴的罪状[1/3页]

  这种决定,会把任何一个正常人的心理碾成粉末。

  苏晴签了。不止一次。

  罪状三:隐瞒、谎报军情罪。

  苏晴未按规定时限向联军参谋总部上报第四战区东段的实际战损数据。迟报时间超过七十二小时。部分关键阵地的失守信息被刻意压低等级上报。

  罪状四:违令消极作战罪。

  苏晴在联军参谋总部下达第六号反攻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调动预备队投入进攻序列。临阵畏缩,贻误战机。

  罪状五:擅离职守罪。

  苏晴于前日未经批准脱离核心指挥部,至今下落不明,涉嫌畏罪潜逃。

  这一条让林阳差点笑出来。

  畏罪潜逃。

  苏晴是被人追杀到第九战区解禁级怪物的核心区域来的。身上的联军制服碎成抹布,左臂深可见骨,手腕上的最高权限终端被砸成废铁。

  林阳继续往下扫。

  罪状六:非法授予特殊权限罪。

  微雨在这条旁边加了一个红色标注。

  苏晴未经联军参谋总部及各战区防务长官联席会议批准,擅自将战时最高指挥代行权授予非军籍人员。该权限涉及联军全域作战单位的调度、后勤资源分配及情报网络的最高级别访问权。

  非军籍人员。

  就是他。林阳。

  微雨的标注很简短:【这条是冲着你来的。】

  林阳嚼了一下腮帮子内侧的肉。

  他拿到的那个指挥代行权,是苏晴直接签发的。当时前线崩得稀碎,常规流程走不通,苏晴一纸手令把权限砸下来。

  现在这纸手令成了罪证。

  授权方苏晴是罪犯,被授权方林阳是非法持有者。

  一石二鸟。干净利落。

  罪状七:纵兵殃民罪。

  罪状八:越权下令罪。

  罪状九:拒不援救友邻部队罪。

  罪状十:战时造谣惑众罪。

  林阳一条条扫过去。每一条都有详细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编号和伤亡数据。措辞严谨,格式规范,引用条例精确到款项。

  工整得过分了。

  这不是仓促之间拼凑出来的东西。这份公诉书的准备时间至少在数周以上。搜集证据、统一口径、协调签名——在苏晴还坐在总指挥位置上的时候,这些人已经在磨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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