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556章 人权与约法  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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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章 人权与约法[2/3页]

  ,这道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这三项都没有明确规定。就如‘自由’究竟是那几种自由?又如‘财产’究竟受怎样的保障?这都是很重要的缺点。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财产之被没收,如近日各地电气工业之被没收,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对于这一方面完全没有给人民什么保障。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第三,命令中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

  ‘中华民国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或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果然,这道命令颁布不久,上海各报上便发现‘反日会的活动是否在此命令范围之内’的讨论。日本文的报纸以为这命令可以包括反日会(改名救国会)的行动;而中文报纸如《时事新报》畏垒先生的社论则以为反日会的行动不受此命令的制裁。岂但反日会的问题吗?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制,都不是‘非法行为’了。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么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动势力’等等字样,也就都可以封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我们在这种种方面,有什么保障呢?……我在上文随便举的几件实事,都可以指出人权的保障和法治的确定决不是一纸模糊命令所能办到的。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府时期的约法。m.xbīQikμ.com

  “孙中山先生当日制定《革命方略》时,他把革命建国事业的措施程序分作三个时期:第一期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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