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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 清河事件的尾声(四)[1/3页]
围观群众为何会如此义愤填膺?这还要从宋朝的司法理念说起。
为革除五代刑罚的严苛之弊,宋朝创设了“折杖法”,如此,“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就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
对通奸罪,宋政府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这是什么意思?
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的诬告。
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即使定了罪,实际处罚也不重,如通奸罪的“徒两年”,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二十,脊背上挨二十板子后就可以释放了。
这种处罚与前代相比,实在畸轻!所以清河县令说他不该伤人,就是这个原因。m.xbīQikμ.com
同时宋朝的司法理念又与儒家传统的道理礼教观念有一定冲突,所以造成通奸较多、处罚较轻。
而戴过绿帽子的宋朝男人们(大多是有钱人,或者娶了漂亮老婆的人)深受其害,对通奸方面的刑法规定简直深恶痛绝!
所以他们遇到这样的事情时,一般都不会报官,而是用族规或乡规中的私刑来处理这种事情,惩罚比打板子严厉百倍。
张家的案子主要是张大户受了重伤,小妾还逃走了,事情实在掩不住了,否则他们也不想来县衙打官司。
凭张家的财力和社会地位,私刑处死一对通奸的小妾和仆人简直太容易了,就算被人告发了,一般就交些罚银了事,家主根本无需去坐牢。
张何通奸伤人案其实是给了人们一个宣泄不满的机会,所以此案本身虽然与围观群众五官,但他们却表现得十分积极,都想把自己受过的窝囊气发泄到张何头上,像是一场受害者专享的残忍、解气的欢宴。
清河县令多少理解堂外百姓的心思,但他的工作是让堂上人满意,而不是堂外无关人员满意。
“张何已经认罪,张刘氏你可认罪?”
小茹此刻是一种听天由命的态度,所以很干脆地认了通奸,不过她还是恳请大人法外开恩。
清河
第212章 清河事件的尾声(四)[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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