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163章 曹汝霖之苦衷  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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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章 曹汝霖之苦衷[2/3页]

  此明了,将来商谈自更容易。”

  言时视我而笑,盖讥我电话说,未交外长,从何开议之言,分明是谎言也。

  孙总长与日使会谈笔记(此是外部惯例向来与各使会见都有笔记)呈阅总统,总统阅后大不为然,谓:“我已嘱咐不要笼统商议,慕韩(孙字)何以如此糊涂,初次见面即逐条指摘,发议论,以后何能继续商议。慕韩荒唐,太粗率,不能当此任。”

  当晚即嘱杨杏城(政事堂左丞)征得陆子兴同意(时陆任高等顾问),翌日即令陆徵祥任外交总长,孙调税务处督办。外人称其敏捷,日本则有后言。

  到一月下旬,在外交部大楼开议,出席者,我方外交总长陆徵祥、次长曹汝霖、秘书施履本,日方公使日置益、一等书记官小幡酉吉,通译官高尾亨。

  我国陆总长以此次会议关系重大,聚精会神,从事讨论。

  首次会议,日本公使先致词,大旨谓此次所提条件,为两国永久彼此亲善起见,希望从速议定等语。陆总长亦致词,答以中日两国真似唇齿相依,自应互相亲善,本席一向主张两国亲善,并引前在总理任内,财政聘阪谷芳郎男爵为顾问,交通聘平井博士为顾问,法律聘有贺博士为顾问为证。

  日使说,久仰贵总长历办外交,誉满欧美,今日得与贵总长商谈,深为荣幸。这次敝国对此事极愿速结,故拟每星期开会五次,每次从下午二时开始。

  陆总长答以每周五次,我身体素弱,且部中每周须接见公使团一次,改为每周三次如何?日使即表同意。

  陆又谓,会议记录不必互相签字,日使亦照允,并声明会议没有发表以前,不能对外泄露。陆亦应允,并云会议应照原条件循序进行,议决一条,再议一条,日本亦同意。遂开议。

  第一条,日使说此系既定事实,惟日本接收时年限已过大半,故请照原约年限,重新更定。

  陆答当东三省会议时,那时年限已过,贵国全权已允继承俄国未满的年限,何以现在又要重定?

  日使谓重定年限于原则并无变更,希望照允。

  略加辩论,即予同意通过,日使笑谓:“贵总长真是明白痛快,希望其余各条,都能这样的痛快商定。”

  第二次会议,即议第二项,日使谓胶澳租地德国所得权益,日本致德国最后通牒时,已声明无条件让与日本。俟德让与后,为尊重贵国主权,应请中国承认。至该项租借地(指青岛),俟日本向德取得后,完全交还中国。

  陆氏答以日本与德国宣战时,声明取得德国租借之胶澳全境交还中国,并没有提到其它权益。

  日使谓日本攻占青岛,一为协助协约国,一为尊重中国主权领土,故特声明取得后交还中国。其中权益,自应由日本继续一并取得,将来开和会时,自有商定适当之处置,故不必先向贵国声明。现要请贵国承认者,即是和会商定之办法,与当时日本得了俄国的权益,请中国承认同一意义。

  陆氏答以既要将来和会商定,现在不必先行承认,俟和会开时再看情形,何必先行声明。

  日使则谓日本取得德国权益,可谓既定事实,现在商定大旨,可免将来再费口舌。

  陆又答以攻占青岛还有英国参加,不单是日本方面的事。

  日使谓英虽参加,但日本出力最多,牺牲最大,如何商定,英国决无异议。

  我方始终不允先行声明,日使谓,请先商一范围,只限于青岛有关连之事,决不越出范围。彼此辩论很久,直到散会,没有解决。

  次会日使提议,先议东北路矿问题。

  我方答以东三省会议录,有不能再说并行线之约,此条有违前议。

  日使谓此次商议者,系南满与内蒙之交通,与前会议是两事。该处地壤相接,商业日繁,仅是古老运输工具,不合实用,非敷设铁路不能发展商业,此举与地方大有裨益,并非为日本设想。

  我方以蒙人风气未开,恐遭反对为词。

  日使笑谓,现在内蒙人民与东省人民无异,他们亦愿意修造铁路,便利交通,决不反对。磋商结果,只记得先允一路,以后再看情形,路线记不清了。HTtρs://Μ.xЪīqiκυ.com

  继议开矿。

  日使谓中国向称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若任它藏在地下不事开采,岂不可惜,故应彼此先行调查,再商开采。此事可由中日合办,使两国同沾利益,且于地方人民亦大有好处。

  我方同意先行调查,择优良先办,惟合办方法须照中国矿业条例,中国即以矿产矿权为合办之资本,须派监理。如有盈余,应合理分配。

  日使谓合办公司,是商业性质,中国既是股东,自能同等选出董事、监察人,**不必再派监理,利益当然均沾。遂允以先调查两三处,地名也记不清了。

  继议东三省增开商埠问题。日使谓东三省发展迅速,比前不同,中日商业与时俱进,原开的商埠不足以应付现实,故须添开商埠,仍照贵国自开商埠成例,更可增进双方贸易。

  我方答以东三省商埠,前在东三省善后会议时已开设甚多,照目前情形,似无增开之必要。

  日使谓中国自开商埠,一切管理警察行政权,仍归中国办理,不过便于各国通商,不但发达中日两国商务,于各国均有利益。后允斟酌地方实际情形,仍照自开商埠办法,允增开三四处。

  日使继提内地杂居问题。日使谓日本地狭人稠,东省却地广人稀,若使日本移民到东省不受限制,正是互相调剂,各得其益。

  陆氏答以东省商埠已多,现又允许增添,都是为解决贵国人居住问题,不单是为经商。内地风气未开,教育又未普及,风俗习惯,各不相同,现在杂居易生误会。将来民智日开,教育普及,自然可以开放杂居,现在为时尚早。且贵国气候温和,东省寒冷,前我在俄国,见俄人只有往南迁居,没有见南方人往北来者,即是此故。

  我又补充说,中国山东人往东省者,都是春往冬还,亦是为此。

  日使笑对我说,君曾在日本,应知北海道寒冷程度,与东三省不相上下,但我国人往北海道去的亦不在少数。

  陆外长则说,目前治外法权尚未收回。贵国治外法权未收回以前,亦不许外人内地杂居。

  彼此辩论几次,我方坚持,不得解决。

  日使提议,此案彼此研究再议,前议山东问题,尚无结果,续议山东问题如何?我方同意(我方又修改答案)。

  适日使坠马受伤,会议停了三次。小幡来部告我,公使伤未愈,腿涂石膏,不能下床,但急于会议,拟请陆总长与您枉驾使馆会议。

  余告陆总长同意,遂移至日本使馆会议。日使不能下床,就在床前设桌会议。

  日使先说抱歉之意,又说内地杂居,难于解决,我们先议山东开埠及合办矿业问题。我方同意。

  陆氏先说,查山东沿海,都已开为商埠,此次贵方提出各处,近于内地,不通海道,轮船不能进出,不合开埠条件。

  讨论后,日使允先撤回,调查后再议。

  先议开矿问题,日使谓山东煤矿、铁矿都有,久藏于地,不使开采,殊为可惜,若中日合办开采,彼此有利。

  我方答以本席亦同有此意,但贵方所提各矿,均已由人民领得开矿执照者,未便取消。

  日使谓,听说贵国商民,往往领得执照,取得利权,永不开采,此种利权应即取消,另给他人。

  陆氏答,我国商民请领执照,亦定有限期,若逾限不勘测,亦予以撤销。

  余又补充说,亦有斟酌情形,在限期未满即行撤销者,惟中国商民集资不易,政.府为体恤民艰,定限较长,不能若贵国商民之踊跃投资可比。

  陆又云,贵方所提各处,都没有逾限,故不便撤销。

  日使请主管部再行详查,如有逾限不事勘测,或确知其无力集资开采者,应依法撤销,此是各国通例,并非优于日本也。

  后由商部清查撤销一处,允与日本合办,惟声明须按照中国矿业条例。

  越数日,日使能支拐杖而行,会议仍迁回外部官邸,然答案已改了三次矣。

  每件议案,总须磋商两三次,故屡改答案,请示总统而行。

  在移回外部会议时,日使即说,上次会议关于胶澳租借地内权益问题,尚未解决,今日先将这问题解决如何?

  陆氏坚持不允先议。

  日使问为何理由?

  陆氏答以总要有了相对事实,才能决定承认与否,本席对于青岛之德国权益,不甚明了,何能先予以笼统承认?且事或许有变化,目前先行承认,将来岂非为难?

  日使谓,日本占领青岛及胶济铁路,这是既成事实,不会变化。

  陆谓凡事变化,岂能预知?

  日使追问,贵总长所谓变更,到底所指何事,本席不能明白,请明白指示。

  陆氏谓,贵国占领青岛,将来仍还我国,这自决无变化。至其他权益,我尚未调查明白,即在将来开和会时,我国对于德国取得之权益,何去何从,尚未由政.府决定,现在何能先议。

  日使谓德国在青岛之权益,自应由日本继承,这是天经地义,将来开和会,各国决无异议。

  彼此争论两日,陆氏坚持不肯先议。

  日使强调日本决不以未经中国承认之事强中国承认,贵总长既然不肯先议,且看将来和会开议,决不会有与今日不同之处,只先作存案可也。

  后又议及闽浙铁路问题,我方告以此案因与英国有关系,须要知会英国后再议。日使即说,既与英国有关,我方自可撤回。这是第一次痛快撤回,可知日本对英国联盟之重视。

  日使继提福建不能让租与他国问题。陆氏正色道,福建为我国行省,何能与他国有让与行为?贵国提出此案,深为遗憾。

  日使笑谓,因贵国有例在先,故请注意。

  陆谓前**有此糊涂行为,本**决无此事。

  日使仍一再要求,须请声明,不用换文,亦不向日本声明。

  后改由中国自行声明,中国领土,永远自保完整,无论何省,决不与他国有让与行为,福建亦不例外,将此声明抄送日本。

  我觉得这办法,等于自骗自,不很妥当,然陆氏既已如此作,不必再说。

  对于汉冶萍合办问题,我方答以此系民间商营公司,**不能越俎代谋,应与该公司自行商议。

  日使请为介绍亦未允。

  越日又议内地杂居问题,日使坚持甚力。会议多次,各执一辞,终未获解决。

  每当会议不能解决之时,总统常命余与日使或小幡交换意见,为侧面之商谈,探听对方真意所在,有时因此而获解决之途径。

  此次总统又命余为侧面之商谈,这种商谈,仅是个人行为,不负正式会议之责任。

  我去见日使,告以我国对日本人内地杂居为难情形。

  日使说中国不允日本人内地杂居,不过仍有排外之心而已。

  我答以中国并非有排外心,实在是日本人优越感太甚,致使彼此发生不愉快事情。中国人对外国人向来一视同仁,很有礼貌,而日本人对我国人往往轻蔑,甚至欺侮,因之使中国人受不了时,激起不快之事,反与国交有碍。所以不允内地杂居,在都市尚且如此,何况内地?

  日使谓,东省地面辽远,人烟稀少,多些日人有何关系?我答以奉吉两省内地,亦有人烟稠密之处,且东省人习惯,喜欢聚族而居,往往一乡即是一族,他们与别族同住尚不愿意,何况与外人杂居?东省商埠如此之多,又有南满广大的附属地,难道日本人尚不够居住?

  日使谓,商埠与附属地,一为经商,一为护路。日本人长于农事,你是知道的,若今日人杂居内地,即可从事耕种垦荒,不出十年,东省荒地,变成熟地,多产粮食,于两国都有益处,岂非两利?

  我记得他在会议时,没有提过农事垦荒的话,

  我即说此确是与两国均有益处,但恐日人不惯寒冷耳。

  日使笑谓,这是他们自己之事,我又说,中国租地耕种,各省都有**惯,各处不尽相同,日人能照地方习惯否?

  日使谓,当然要照当地习惯。

  遂辞出,归告陆总长,并报告总统,日使所言,意在垦荒耕种,若照此意,与杂居不同。

  总统说,虽然如此,日本借垦荒为名,行其侵略阴谋,亦不可不防,你们姑拟一方案,就耕种方面,谋解决之法亦是一法。遂拟方案如下:

  “吉奉两省,不论官有民有地亩,允许日人订立契约租借耕种(如系官荒,向地方管辖官吏商订租约),定明晌数(东省一晌约合内地十亩),期限二十年,满期后应无条件交还原业主。日本租地人应照纳课税,并服从中国地方法令,听警察指导,及不违背地方上租地耕种之习惯。”

  呈阅总统,亦以为然,遂又续商杂居问题。

  陆氏说,杂居问题本席尊重贵方意见,再三研究,拟成新方案,与杂居之意不但不违背,且取杂居精意,希望贵使容纳,解决此案。

  日使阅后谓,此案容研究,下次再议。

  及下次会议时,日使谓此案对于年限交还业主,及不背地方习惯各点,都有商量余地,惟服从中国法令,听中国警察指导,绝对不能同意,日本人无服从中国法令及听中国警察指导之义务。若照贵方所拟,不啻剥夺条约上应享之权利,须知贵国尚未收回裁判权也。虽经余等再三说明解释,仍不得同意而散。

  我又去使馆见小幡书记宫,我说我方所拟方案与杂居已颇相近,日置公使不同意,且误解方案之意,甚为可惜。

  小幡问所谓法令,系指何项法令?如何性质?请为说明。

  我谓不过违警令之类,并非法律。若不听警察指导,设有两人互斗,没有警察劝解,岂不有酿成人命之虞。至课税更是轻到无可再轻,这是地方收入,请加调查,即可明白。此事不要看得太严重,须在事实上着想,不在法律观点上着想,才是解决此案之办法。从前贵国明治初年,外国人只居留在长崎,不准自由往来他处。我国商人居留于长崎者,都遵照日本法律而行,今日中国情形与日本明治初年情形相仿,然中国待外国人比日本宽得多了。

  反复辩论甚久,小幡始允转达公使而别。

  我方将方案二十年改为“三十年”,满期交还后又添“如双方同意,可再展期,但不得过十年。”

  服从中国地方法令,听警察指导改为“服从中国警察法令”。此案已会议五次,侧面商谈多次,答案又改了三次,争到舌敝唇焦,对于“服从中国警察法令”争论最烈,我方始终认为维持秩序为不可少之条,与条约绝无关系,坚持不让,终于就范。

  至此,应商之案,都已商结,计第一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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